委托人:陕西xx公司
委托事项:
1、陕西xx公司与车架号xxxxx车辆的产权人饶xx存在债权债
务关系。
2、xxx公安局将经济纠纷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违反法律规
定。
3、xxx公安局对王xx的刑事拘留应立即纠正,拘留通知书x公
刑拘通字(20xx)x号。
代理人:靳雪锋律师
案情摘要以及律师工作情况:
一、饶xx欠款153320元已经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年11月7
日判决,其与陕西xx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。
车架号xxxxx车辆是饶xx20xx年1月31日在陕西xx公司全款购
买,因其承诺2个月后将判决书确认的欠款一次性付清故陕西xx公司
未将该车合格证、发票给付饶xx,双方均认可把合格证、发票作为
一种抵押保证,饶xx未能履行承诺,此后陕西xx公司在法院执行法
官要求下一直在找饶xx的可供执行财产即车架号xxxxx车辆。陕西
xx公司在调查了解到车架号xxxxx车辆后为能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执
行和实现,不得已采取了自救措施,将车架号xxxxx车辆进行了扣
押。
二、陕西xx公司与饶xx债权债务明确,公安机关无权就该纠纷
行使管辖权。
根据1992年4月25日公通字(xxxx)50号《公安部关于严禁公
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》xxx公安局的做法显然是错误
的。
三、陕西柳xx公司在行使对饶xx的车架号xxxxx车辆进行扣
押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按抢劫罪立案侦查。
抢劫罪的主体是自然人,王xx作为陕西xx公司x分公司经理
在此事件中履行的是其职务所决定的行为即职务行为,王xx不能构成
抢劫罪,xxx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于10月18日对王xx进行刑事拘
留是对王xx人身权利的极大侵害;
孙国祥主编《刑法学》P505如果为了迫使债务人还债而采取暴
力方法将其财产抢过来扣押或抵债,或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抢回属于
共同所有的财产并不具有赤裸裸的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,
因而不构成抢劫罪。
车架号车架号xxxxx车辆的发票、合格证均在陕西xx公司,车
的产权人就是饶xx,饶xx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达一年之久,债权
人的权利长期无法得到保障实现,xxx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
陕西xx公司x分公司经理王xx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反映人请求立即纠
正。
代理结果: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, 陕西xx公司x分公司经理xx得
到充分的辩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