靳雪锋律师亲办案例
关于陕西xx公司x分公司经理xx被xxx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
来源:靳雪锋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4-11
浏览量:998

 

委托人陕西xx公司

 

委托事项:

 

1、陕西xx公司与车架号xxxxx车辆的产权人饶xx存在债权债

 

务关系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2、xxx公安局将经济纠纷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违反法律规

 

定。
          

3、xxx公安局对王xx的刑事拘留应立即纠正,拘留通知书x公

 

刑拘通字(20xx)x号。

 

代理人:靳雪锋律师

 

案情摘要以及律师工作情况
 

     一、饶xx欠款153320元已经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年11月7

 

日判决,其与陕西xx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。

 

    车架号xxxxx车辆是饶xx20xx年1月31日在陕西xx公司全款购

 

 

买,因其承诺2个月后将判决书确认的欠款一次性付清故陕西xx公司

 

未将该车合格证、发票给付饶xx,双方均认可把合格证、发票作为

 

一种抵押保证,饶xx未能履行承诺,此后陕西xx公司在法院执行法

 

官要求下一直在找饶xx的可供执行财产即车架号xxxxx车辆。陕西

 

xx公司在调查了解到车架号xxxxx车辆后为能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执

 

行和实现,不得已采取了自救措施,将车架号xxxxx车辆进行了扣

 

 

二、陕西xx公司与饶xx债权债务明确,公安机关无权就该纠纷

 

行使管辖权。
    

     根据1992年4月25日公通字(xxxx)50号《公安部关于严禁公

 

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》xxx公安局的做法显然是错误

 

的。
 

      三、陕西柳xx公司在行使对饶xx的车架号xxxxx车辆进行扣

 

押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按抢劫罪立案侦查。
     

     抢劫罪的主体是自然人,王xx作为陕西xx公司x分公司经理

 

在此事件中履行的是其职务所决定的行为即职务行为,王xx不能构成

 

抢劫罪,xxx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于10月18日对王xx进行刑事拘

 

留是对王xx人身权利的极大侵害;
   

     孙国祥主编《刑法学》P505如果为了迫使债务人还债而采取暴

 

力方法将其财产抢过来扣押或抵债,或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抢回属于

 

共同所有的财产并不具有赤裸裸的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,

 

因而不构成抢劫罪。
      

     车架号车架号xxxxx车辆的发票、合格证均在陕西xx公司,车

 

的产权人就是饶xx,饶xx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达一年之久,债权

 

人的权利长期无法得到保障实现,xxx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

 

陕西xx公司x分公司经理王xx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反映人请求立即纠

 

正。

 

代理结果: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, 陕西xx公司x分公司经理xx得

 

到充分的辩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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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靳雪锋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6101*********6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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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陕西-西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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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